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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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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安办 [2008] 56 号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有关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巩固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认真学习领会辽宁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结合江苏煤矿实际,于2008年7月17日联合下发了《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苏煤安4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基本体现了国务院安委办《指导意见》精神。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各煤炭企业要将贯彻学习该《暂行规定》与落实《指导意见》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瓦斯治理方案。

2、对照《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内容,认真修订本单位瓦斯治理方面的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等,确保文件内容落实到位。

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指导意见》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的相关内容,编制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四个检查表,已发至各煤矿企业,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检查表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自查,每季度将检查表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徐州监察分局备案。

4、煤矿企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实施要求。

5、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构建瓦斯治理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

6、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情况的督察,确保这两个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附: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2、《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苏煤安[2008]45号)

3、江苏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检查表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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