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8-09-18
网站管理员
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吸取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矿井进行采区、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要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和水害预报,提出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得批准开工。 2、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不得擅自破坏各类保安煤柱,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3、开采太原组煤层的,必须经过技术论证,在充分掌握水文地质条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采。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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