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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2007-07-30
网站管理员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苏煤安〔2007〕44号


 

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煤矿生产一线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结合正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我局决定对全省煤矿开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促进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与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自救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保管、使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监察时间

2007年8月7日-8月9日。

三、监察对象

全省煤矿企业及所属部分生产矿井(具体见附件1)。

四、监察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业场所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情况。

2、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检验、检测、保管、更换、报废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自救器配备类型与矿井灾害匹配情况等。

4、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教育培训情况,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五、监察方式

此次监察由省局牵头组织,徐州监察分局和徐矿、大屯职防机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监察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日常管理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职业危害防治统计分析情况,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及资金投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2、查阅资料。重点查阅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相关记录;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档案;有关职业卫生统计报表;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记录和台帐等。

3、现场监察。随机抽查不低于3个作业场所的粉尘、高温、噪声等防治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效果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等。

4、通报情况。根据监察情况,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监察意见。

六、几点要求

1、请各煤矿企业接通知后,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及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按照相关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2、附表3,专项监察时一并上报。

2、此次未被列入监察的煤矿,请在8月9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2、附表3书面报至省局煤监二处。联系人:陈健永,电话:0516-85321029,传真:0516-85321073,邮箱:mjrc_aj@js.gov.cn。

3、专项监察结束后,省局将对未监察的煤矿进行抽查。

七、监察组成员

第一组:组长张龙根,成员:鲁  峰、陈健永、贺宏华、孙忠永;

第二组:组长仇  钢,成员:只新海、徐海云、姜红年、吴祚清;

第三组:组长张  昕,成员:李绍奎、洪卸华、朱大浦、郑旺来;

第四组:组长孙礼春,成员:宋志方、吴贵仁、杨志钢、范学强。

 

附件:1、专项监察日程表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自查情况表

      3、煤矿矿用自救器自查情况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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