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苏煤安〔2008〕20
号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几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煤矿尘肺危害问题仍较突出。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新增尘肺病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2008年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8年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点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为目的,以减少新增职业病人为重点,完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强化日常管理,坚持标本兼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由减少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转变。 任务目标:加大治理力度,力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达标率达到80%;落实防护措施,力争职业病发病人数同比下降10%;推动支撑体系建设,确保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100%;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1、强化主体责任。煤矿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定期研究解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问题,把危害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把防治工作落实到各个管理层面和生产环节。 2、健全防治机构。煤矿职防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做好职工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统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应按上述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3、完善工作机制。煤矿集团公司与所属煤矿、煤矿与工区科队、工区科队与班组应层层签订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严格考核,闭环管理。 二、加强职业危害日常管理 4、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是今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煤矿企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生产矿井6月底前、其他处厂11月底前向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以此次申报为契机,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对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场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5、严格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项目、监测点、监测频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告栏,公布危害浓度监测结果和有关防治制度、规程、应急救援措施。 6、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每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的要求,煤矿企业要抓紧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这项工作,保证上半年完成首次检测评价任务, 6月底之前将检测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存档并报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所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7、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接触尘毒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和医学随访;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和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严格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足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得允许其上岗作业。 9、落实职业卫生统计报告制度。上报省局的职业卫生季度报表,要在煤矿集团公司统一审核汇总的基础上,按期报送,统计报表要真实反映职业危害状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要立即向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所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10、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浓度。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空气中尘毒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井下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机电硐室温度超过30℃时,应缩短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超过30℃、机电硐室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作业场所噪声大于85dB(A)时,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必须采取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 三、推进职业危害标本兼治 1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煤矿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当年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认真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采掘作业规程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篇章。 12、深化职业卫生培训。今年培训重点是围绕粉尘防治相关规定,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煤矿企业要按照初训不少于6学时,复训不少于3学时的要求,认真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全员教育培训;省局年内计划组织3期培训班,重点对采掘科区长、测尘人员进行综合防尘和粉尘检测方面的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成绩要记入职工培训档案。 1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即将发布的《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应按吨煤提取不低于0.3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煤矿企业要足额提取,保证尘肺危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所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14、不断提升粉尘防治技术水平。要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认真开展作业场所防尘效果评估,定期排查整改隐患,保障矿井防尘系统完善可靠;采掘机要实现内外喷雾,所有转载点实现防尘自动化;有条件的煤矿要安装煤尘断电装置、高压远程强雾灭尘装置,实现煤尘超标自动断电。 15、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治本之策。要针对煤矿职业危害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制定治本措施,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活动,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借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力量,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认真解决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防控等技术难题,推动管理手段和技术创新。 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长效机制 16、完善法规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省局将适时制定江苏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统一规范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监测标准,探索建立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长效机制,促进煤矿职业健康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17、加强工作指导。徐州监察分局、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制定并落实具体目标和措施,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合格率、职业病患病率等指标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完善考核体系,督促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加强调研,推广经验,规范引导、促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18、推进支撑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积极申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职业危害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服务,为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实行煤矿准入备案制度,按照适量竞争的原则,逐步扩大准入机构数量;积极发挥专业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组织专家对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煤矿开展专项评价和隐患排查。 五、加强职业危害监管监察 19、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徐州监察分局要把煤矿职业危害纳入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设施、效果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防护用品使用、专项资金提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害浓度超标、治理不力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年内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同时要按照国家煤监局的部署,配合做好省际之间的互查。 20、加强职业危害地方监管。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将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工作与安全监管同步实施,统筹安排;结合所辖煤矿特点,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推行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 21、强化安全许可证条件。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审查,对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又未积极治理、职业病发病率同比大幅上升的煤矿,不予延期和变更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