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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苏煤安〔2006〕82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通报
各煤矿企业: 2006年11月14日~16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煤炭企业及其所属部分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现将监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察的重点是《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煤安[2006]32号)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共抽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20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矿井9家,国有地方煤矿企业及矿井11家。监察中查出问题94条,下达执法文书19份,其中现场检查笔录12份、现场处理决定书7份。监察表明,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去年起步的基础上,总体发展是好的,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所提高,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逐步明确,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立了工作机构。各煤矿结合实际,均建立了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是充实了管理制度。各煤矿依照省局印发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充实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部分矿井建立并落实了职业危害防治考核办法。 三是加大了资金投入。各煤矿对职业卫生的投入有所增加,部分矿井将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纳入煤矿安全费用列支,实行专户储存,单独统计,并在职业卫生资金管理、使用和提取标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四是加强了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井下防尘系统趋于完善,噪音超标场所大多采取了消音措施,老式矿灯全部更换为锂电池矿灯,消除了硫酸和铅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五是重视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部分矿井坚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定期检查,特别是加强对煤层注水、喷雾降尘、湿式打眼、落尘冲洗等综合防尘措施的检查考核,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职工进行了相应处罚。 六是定期开展了职工健康体检。各煤矿按照《规程》规定,建立了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新工人、转岗和离岗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复查,对不适应本岗位的人员进行了及时调换。 七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煤矿基本能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多数煤矿在劳防用品的采购上实行招标,部分煤矿还根据实际需要,缩短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周期。 截至2006年9月底,江苏煤矿在职职工92424人,其中接尘人员49547人,今年应体检41333人,实际体检30825人,新检出尘肺病例122人,检出率3.95‰,历年累计报告尘肺病例1714人,今年尘肺病患者死亡12人,历年累计尘肺病死亡524人(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从全省34个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总体状况分析:一是大部分矿井老化,作业点多,危害因素复杂,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国有重点煤矿好于国有地方煤矿。一是近50%矿井进入-800米以下开采,作业场所高温高湿危害日趋严重,地温防治成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难点。三是职业危害防治手段仍较传统,井下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稀释及气候环境的调节,主要靠喷洒、通风来解决,部分作业人员难以完全避免伤害。四是尘肺病仍是威胁矿工生命健康的第一杀手,粉尘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就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情况看,机制仍不够完善,大量工作尚未开展,管理不够规范、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观念转变不到位。国家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结合实际,省局已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多数煤矿没有真正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目标不明确,资金投入无计划,奖罚措施不具体,企业领导的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2、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数矿井的制度形同虚设,职责不清,内容空泛,难以对照执行和落实;少数矿井制度不健全明显应付,没有以正式文件发布,无法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更无法约束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3、培训工作不落实。各煤矿企业均没有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尚未接受相应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少,缺乏教材,培训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 4、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不正常。几乎所有矿井没有委托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自身监测数据未按期上报也未公布;部分矿井的监测工作很不规范,监测项目不全,跟班监测次数不够,不能反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真实情况。 5、监测仪器管理和配备不到位。部分在用的测尘仪、测温仪、噪声仪、一氧化碳监测仪等,没有经过计量检测机构的鉴定,尤其是地方煤矿监测仪器种类不全,数量不足,无法满足监测需要。 6、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规范。部分矿井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没有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而是由内部医院或卫生所完成,不符合法律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个别矿井还因此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7、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不强。多数辅助岗位的职工不愿佩戴防护用品,对个体防范十分被动;部分采掘工序和运输转载点的作业人员,无视粉尘超标环境,很少自觉佩戴防尘口罩等。 8、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不到位。少数单位的劳防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制度不健全,存在发放数量不足,管理不严,质量无保证等问题,尤其对职工佩戴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几点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各级责任制,把职工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2、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省局《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制度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可操作。 3、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对存在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浓度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今年底,凡没有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矿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作一次检测和评价,评价结果要向职工公布。 4、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认真执行职工体检制度,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按期由具备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1号令),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保证足额发放。 5、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参加二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明年开始,各煤矿企业的培训机构都要开办职业卫生培训班,按计划对从业人员尤其是接尘接毒人员开展职业卫生专业培训,教育职工增强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6、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各煤矿企业在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方面,要服从地方卫生行政的监管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煤矿医院要积极申办职业病防治相关资质;实施主、辅分离的矿井,要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工作关系,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请各煤矿企业督促所属矿井,按照此次监察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将情况反馈徐州监察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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