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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04-30
网站管理员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苏煤安〔2006〕32号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

工作的指导意见

 

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公司、中煤第五建设公司、各市煤炭公司: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使安全生产由控制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拓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结合江苏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工作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完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建立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充实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作业场所环境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对职业病进行诊断治疗,做好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责任制;

2、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3、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4、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5、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制度;

6、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7、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8、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9、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0、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1、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12、职工健康监护制度;

13、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14、职业病管理制度;

15、职业卫生考核奖罚制度;

1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7、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二是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可操作;三是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四是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五是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四、健全职业危害防护基础设施。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明确设备、设施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机构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保证在用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粉尘防治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应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噪声防治方面。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方面。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方面。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应当采取通风、及时合理地密闭采空区和废巷道、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卫生标准是:平衡当量氡浓度,1500 Bq.m-3; 氡子体浓度,8.3×10-6J.m-3 。

5、高温防治方面。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当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煤矿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前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编制的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篇章。

七、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的规定。测定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监测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八、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九、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告知的规定。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接触矽尘的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电焊尘的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3、接触有毒物质、放射线物质的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危害防治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职业卫生培训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业卫生培训时间,初训不少于6个学时,复训不少于3个学时。

十二、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检查验收。要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得允许上岗作业。

十三、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统计报告的规定。煤矿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末及每年元月5前,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本企业季度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统计报告的内容见附件1、2、3、4)。发生急性职业病,应在24小时内上报,遇有急性职业中毒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应立即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十四、建立职业卫生投入保障机制。煤矿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添置监测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措施和方法,职业病治疗康复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职业卫生投入应专款专用;每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应提出具体项目,落实资金,确定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十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执行情况,粉尘等危害因素监测和防治效果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等。要明确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等。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和存档备案。

十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往文件、计划、总结、作业场所测定资料、健康检查资料、职业病防治统计报表、职业病个案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基本情况分析、专题调查研究资料、专题会议资料、职业卫生评价资料、培训教育资料等。

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煤矿企业要从基础工作做起,广泛宣传,探索规律,不断创新。要积极寻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的支持,自觉建立并规范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通过综合治理,使全省煤矿职业卫生状况得到持续改进和不断好转。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徐州监察分局将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作为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职业卫生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煤矿实施重点监察,省局将在每年进行1~2次专项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1.煤矿企业尘肺病患病情况表;

2.煤矿企业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

3.煤矿粉尘监测情况表;

4.煤矿企业职防机构情况表。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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