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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煤矿企业地面场所安全监察 情况通报
2005-01-20
网站管理员

全省煤矿企业地面场所安全监察情况通报 

苏煤安〔2004〕101号

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集团、各市煤炭工业公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地面场所安全管理,根据年初全省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的部署,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二处(以下简称省局二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地面场所进行了安全监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此次监察的重点单位是煤矿企业所属化工、机械制造、机械修理、洗煤选煤等单位。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产品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建挡、监控情况,在建项目“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情况等。

通过检查发现,地面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差不齐。多数国有重点煤矿地面场所基础工作较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较高,按规定建立了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能够正常开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较好;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较细致,隐患整改有记录、有验收;安全资金能够足额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基本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少数国有重点煤矿和绝大多数地方煤矿地面场所相对较差,由于实行改制、租赁或承包经营,以包代管的现象较为突出,原有的内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缺位,加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致使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存在较多隐患。

具体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改制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真空。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个别单位甚至不能正常购置职工最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力,日常的安全检查未能定期开展。

三是安全培训工作不规范。职工岗前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内容达不到要求,特殊工种人员证件脱审。

四是设备老化现象严重。锅炉、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定期校验不及时,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缆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机加工设备普遍超期服役,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机械旋转部分的防护罩和安全制动不符合规定。

五是矿用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存在空档,缺乏统一标准。突出表现为液压支架立柱密封圈检测不到位,导致井下多次发现支架卸载现象;个别厂家生产的锚杆材质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经检测就流入井下使用等。

六是职工遵章守纪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麻疲大意、违规操作现象较为普遍。

针对上述问题,省局二处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已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和整改建议书。省局二处将及时予以跟踪复查。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此次监察情况,要求各煤矿企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地面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地面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促其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确保一方平安。

二、督促地面场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规范地面场所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人人持证上岗。

三、指导地面场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设施和环境,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强化地面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工作,促进地面场所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引导地面场所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督促地面场所认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源登记建档、定期监测制度和职工定期体检制度。

六、研究制定地面场所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对地面场所现存的重大危险源,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控体系,充实力量,配齐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不发生事故。

七、加强矿用产品生产、检修和检测工作,完备检测手段,保证入井设备、材料的质量,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今后对井下设备材料方面反映出的质量问题,要追究其地面场所生产、检修和检测失职的责任。

八、民用爆炸品生产单位是地面场所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近期发生的雷管生产残药处理不当爆炸伤人事故,不合格乳化剂回渗导致乳化炸药拒爆问题等,均说明内部管理和产品质量管理存在的漏点,应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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