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苏煤安[2005]99号
江苏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三同时”专项监察通报
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公司、中煤第五建设公司、各市煤炭公司: 根据年初全省煤矿安全工作会议部署,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5年11月下旬,对省内8家煤炭企业、34个煤矿(洗煤厂、工程处)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这次监察,重点检查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有建设项目的单位,检查了2003年以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通过监察,共查出问题188条,下达执法文书73份。现将监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开始起步,但仍然重视不够 监察表明,各单位按照《江苏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苏煤安[2005]48号)要求,做了一些工作。多数单位建立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监测仪器,开展了相应的粉尘监测工作;各单位作业场所防尘系统较以前有所改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定期发放,对尘肺病患者,能够按计划安排灌洗疗养;部分单位通过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对比较细致;少数单位在接到省局《关于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苏煤安[2005]83号)后,开展了职业卫生工作自检自查,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总体上看,全省煤炭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已经开始起步。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 1、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各单位还没有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纳入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少数领导只重“红伤”,忽视“白伤”,对职业卫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单位牵头部门模糊,人员职责不清,日常管理随意性较大,相关资料有明显应付痕迹。徐矿、大屯两家企业没有按省局83号文要求,开展职业卫生自查。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规范。各单位已有的管理制度凌乱,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尚未开展。 4、职业卫生档案记录不健全。多数单位未建立职工体检台帐,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人员的体检周期不符合规定。 5、有业危害因素监测不符合规程要求。各单位监测记录不齐,监测项目不全,监测标准不统一,呼吸性粉尘、噪音、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的监测缺乏相应的人员和仪器,每年一次的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未执行。 6、职业卫生告知、报告制度执行不好。各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没有明确告知职业危害的条款,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没有及时向职工告知,也未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7、个体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较差。特别是接尘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不强,个体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不好,多数单位防护用品发放数量不足,少数单位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质量无保证。 8、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未开展。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没有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 9、职业卫生资金渠道不明确,投入不正常,没有单独列支。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基本得到落实,但问题依然存在 监察查明,目前全省煤矿共有4家单位有改扩建项目,5家单位有技术改造项目,这些单位基本能按照“三同时”的相关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评价,但竣工验收工作都未结束。少数单位计划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还没有申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个别改扩建项目存在以性能测试报告代替联合试运转报告,试运转时间超过规定天数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立即整改,并按期反馈整改情况。为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和建设工程“三同时”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是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将对煤矿企业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煤矿建设工程的审批,也将增加职业危害控制设施“三同时”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升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控制伤亡事故的同时,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管理,列入“评先评优”和“一票否决”的基本条件,真正把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部门,落实人员责任,规范日常管理。要结合实际,补充完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保证制度和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告知制度,如实告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情况及防护措施,不得隐瞒欺骗。要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2006年6月底前,凡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徐州监察分局申报。 3、要强化日常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所有有害因素要进行定期监测,保证监测记录的真实性;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周期监测;每年应由专门机构对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价;要健全职业卫生档案,重点做好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的防治管理,凡存在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允许浓度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4、要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各单位对新工人和转岗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要严格进行上岗前和定期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调离原岗位,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1号令),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保证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要切实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工作,按规定安排好患者的康复疗养。 5、要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省局人事培训处负责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各单位要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内容,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教育职工掌握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自觉遵守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6、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煤矿职业卫生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众多,各单位在加强基础工作、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职工素质的同时,要服从地方卫生行政和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国家监察。在职业病鉴定治疗、建设工程职业危害控制设施“三同时”等工作方面,要积极寻求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职业卫生日常管理、有害因素定期监测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征得行业管理机关的认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建立职业卫生专项资金,保证职业卫生的投入;实施主、辅分离的单位,要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机构,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8、建立互动机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凡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要把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危害控制设施“三同时”结合起来,其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均可同步进行。各单位年底前,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未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停止施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要停止生产并接受处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局(技术装备处)汇报一次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情况。徐州监察分局将定期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职业危害控制设施施工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为促进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改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部署,省局将陆续制定阶段性“职业卫生工作指导意见”,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快速检测”等相关的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徐州监察分局将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作为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存在严重问题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将实施重点监察。省局每年将进行1-2次专项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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