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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09〕167号
关于贯彻执行《移动危险源车辆和船舶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 预警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移动危险源车辆和船舶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DB32/1270-2008)、《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DB32/1321-2009)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两项标准”)分别于2009年1月18日、2009年2月18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标准可在江苏安全生产网下载),于2009年2月18日、2009年3月18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规范省、市、县(市、区)、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切实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安监局、质监局应组织辖区内各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做好“两项标准”的宣贯工作。 二、全省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四级联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企业系统终端、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平台系统以及新建、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两项标准”执行。 三、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四级联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软件和终端设备产品生产单位、平台运营服务单位,其产品应符合“两项标准”的要求,经省级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方可用于全省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四级联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四、各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两项标准”,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四级联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和企业终端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不符合“两项标准”的联网安全监测预警企业终端系统已建项目,各市安监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全省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四级联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中的各级管理平台,由各市安监局负责项目技术审查和工程验收。凡不符合“两项标准”的已建项目,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完毕。 七、各市安监局要在2011年6月底前,按照“两项标准”完成对全省重大危险源和移动危险源实现省、市、县(市、区、企业四级联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任务。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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