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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安办 [2009] 42 号
关于对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定于7月下旬对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 (三)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五)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六)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七)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八)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二、督查时间 7月23日至8月3日。 三、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听取所到地区政府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实地抽查。督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通过督查与抽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三)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分组 第一组:省经贸委带队,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安监一处相关同志参加。督查地区:常州市、镇江市; 第二组:省公安厅带队,省消防总队、省安监局信息调度处相关同志参加。督查地区:南通市、盐城市; 第三组:省交通厅带队,民航江苏安监办、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相关同志参加。督查地区:扬州市、泰州市; 第四组:省建设厅带队,南京电监办、南京铁路办事处、省安监局危化处相关同志参加。督查地区:苏州市、无锡市; 第五组:省水利厅带队,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海事局、省安监局安监二处相关同志参加。督查地区:淮安市、宿迁市; 第六组:省安监局带队,江苏煤监局、省农机局、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相关同志参加。督查地区:徐州市、连云港市。 五、有关要求 (一)具体督查日程由各督查组带队单位确定,并及时与相关市政府联系; (二)督查以抽查为主,抽查1―2个县(市、区),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政府及时整改; (三)各督查组督查情况于8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安委办。 联 系 人:杨 涛、杜建权、葛晓星 联系电话:025-83332406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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