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理事项 |
|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根据三定方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政办发[2000]151号)、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政办发[2000]162号),以及《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苏编[2004]12号)的有关规定,一些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并)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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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指南 |
| 办理流程:如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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