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理事项 |
|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
| 办理指南 |
| 办理流程:如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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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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