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理事项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 |
| 办理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 办理指南 |
| 办理流程:如下图 |
| 非煤矿矿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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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矿山地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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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下载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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