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5]150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相关行业参加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从事危险性较大领域人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相关行业参加责任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和人员 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二、保险保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公众责任保险保额:易燃易爆及危险品销售业务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他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在1000�O以上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1000�O以下(含1000�O)保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投保方式 由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经保险代理公司投保。受理投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应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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