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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苏煤安[2005]62号 关于开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全面调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将于8月份组织开展全国煤矿打击违法生产联合检查,并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经济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进行专项监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字〔2005〕1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今年3月对各煤矿企业2004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的基础上,对各煤矿企业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段 按照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要求,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当月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按照企业财务账面累计实际发生数,以及2004年、2005年的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执行数分析填写调查表(详见附件,附件1按矿井、附件2按汇总和矿井分别填报),并写出分析说明。调查表可从江苏安全生产网下载(网址:www.jssafety.gov.cn)。 二、调查内容 1.文件执行情况。贯彻落实财建〔2004〕119号文件、财建〔2005〕168号文件,以及苏财企[2004]49号、苏财企[2005]30号文件情况。
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情况。是否按照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是否存在未按照企业分类标准而采用低限提取,少提取数额情况。
3.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建立、审批、修订、实施情况,分析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支出项目是否属于财建〔2004〕119号文件、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重点用于“一通三防”等瓦斯治理,以及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
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核算情况。企业是否按照财政部财会〔2004〕3号文件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正确核算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专户存储、费用列支情况,重点分析是否和维简费、大修理费存在混淆的问题,以及安全费用中列支维简工程、大修工程的数额。 5.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备案等情况。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否按照文件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存在有关部门集中或抽调安全费用现象,以及集中或抽调的比例和数额等情况。 6.对国家用2005年国债资金支持的煤矿企业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煤矿企业配套资金的同步到位和专项列支情况,煤矿企业安全设施改造欠账情况。
三、关于做好全面调查材料报送的有关要求 开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全面调查,是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全面调查数据的统计和调查材料的报送工作。调查数据要客观、详实,能够真实反映本单位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请各煤矿企业将全面调查数据及分析说明于7月27日前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信箱cwc_aj@js.gov.cn。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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