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8”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9〕9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汔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10 · 8”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大对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要加强矿山企业对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指定的矿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检测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维修、隐患排查整改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各地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制度,矿山使用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设施,要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尤其是对提升系统防坠器及提升机的安全检测检验。对进行人员升降且未进行检测检验的提升罐笼,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安监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设施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汔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10 · 8”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