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立即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在前段开展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再部署,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并结合各辖区内非煤矿山实际,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矿山企业。
二、严格执法,强化非煤矿山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的落实。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矿山企业要按照《通报》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重点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凹陷开采露天矿山的检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以及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措施。对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水文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矿山,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必须查明水害情况并落实工作措施;对需停产整改的矿山,必须制定停产计划,保证停产期间矿山排水设备实施正常运转。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资源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配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步推进,特别是对邳州石膏矿区的矿山整合。整合矿山必须按照非煤矿山改扩建项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整合矿山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改造设计安全专篇》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对隔离矿带内已经贯通的所有通道以及各个矿段内的采空区进行全部封堵;对在建设期间擅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在建设工期内违规施工以及未落实防治水措施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
二○一○年八月二日